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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17-02-28
1、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这两种照明方式的分类和命名是许多国家的通用作法。它们是道路照明的主要照明方式,应根据欲照明道路或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链式照明方式,但由于使用较少,而且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基本不用,故未予以列入。
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规定了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要求。
(1) 如果灯具的悬挑长度过长,一是会降低装灯一侧路缘石和人行道的亮度(照度);二是悬臂的机械强度要求高,而且可能会造成灯具和光源发生振动,影响它们的使用寿命;三是影响美观,造成悬臂和灯杆之间的比例不协调;四是造价也会增加,故悬挑长度不宜过长。
增大灯具的仰角,虽然会增加到达灯具对面一侧路面光线的数量,可路面亮度并不会显著增加;特别是在弯道上,如果灯具仰角过大,产生眩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光污染也会增加。因此灯具的仰角也应予以限制。
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及仰角不宜超过15°的规定是参考了CIE的文件及有关国家的标准确定的。
(2) 与灯具安装有关的各种参数,只要满足表2的要求,便可基本保证路面的照明质量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给出该表的目的是方便照明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和计算,但最终数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3. 本条规定了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规定。
(1) 根据受照场地及其周围环境条件合理选择灯具及其配置方式,是高杆照明设计基本原则之一,绝不能不顾场合千篇一律采用径向对称一种模式,以达到既保证照明效果,又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
(2) 高杆灯安装位置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选择得不合适会带来下列问题:①维修时会影响正常交通;②可能会发生汽车撞杆事故;③不利于限制眩光。因此一般都不把高杆灯设在路缘石附近或道路中央宽度有限的分车带上。
(3) 限制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是为了确保眩光限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高杆照明不是艺术照明而是功能性很强的一种照明方式。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首先要考虑功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美观,决不能一味追求美观而牺牲功能。其次是不同的照明场所和环境对美观的要求应有所不同。在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对造型的要求高一些,应力求与环境协调,而在郊区的道路或立交设置的高杆灯应强调功能,以便节省费用。
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规定了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要求。
(1) 如果灯具的悬挑长度过长,一是会降低装灯一侧路缘石和人行道的亮度(照度);二是悬臂的机械强度要求高,而且可能会造成灯具和光源发生振动,影响它们的使用寿命;三是影响美观,造成悬臂和灯杆之间的比例不协调;四是造价也会增加,故悬挑长度不宜过长。
增大灯具的仰角,虽然会增加到达灯具对面一侧路面光线的数量,可路面亮度并不会显著增加;特别是在弯道上,如果灯具仰角过大,产生眩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光污染也会增加。因此灯具的仰角也应予以限制。
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及仰角不宜超过15°的规定是参考了CIE的文件及有关国家的标准确定的。
(2) 与灯具安装有关的各种参数,只要满足表2的要求,便可基本保证路面的照明质量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给出该表的目的是方便照明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和计算,但最终数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3. 本条规定了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规定。
(1) 根据受照场地及其周围环境条件合理选择灯具及其配置方式,是高杆照明设计基本原则之一,绝不能不顾场合千篇一律采用径向对称一种模式,以达到既保证照明效果,又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
(2) 高杆灯安装位置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选择得不合适会带来下列问题:①维修时会影响正常交通;②可能会发生汽车撞杆事故;③不利于限制眩光。因此一般都不把高杆灯设在路缘石附近或道路中央宽度有限的分车带上。
(3) 限制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是为了确保眩光限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高杆照明不是艺术照明而是功能性很强的一种照明方式。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首先要考虑功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美观,决不能一味追求美观而牺牲功能。其次是不同的照明场所和环境对美观的要求应有所不同。在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对造型的要求高一些,应力求与环境协调,而在郊区的道路或立交设置的高杆灯应强调功能,以便节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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