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标准对体育馆照明检测项目的要求
目前,在我国体育场馆灯光照明系统的检测中,执行的主要是JGJ153-2007《体育场馆灯光照明系统设计及检测标准》和TY/T 1002《体育照明使用要求及检测方法》两个标准。由于JGJ153-2007对体育场馆灯光照明系统检测标准与方法较为详细,通常工程验收都是以JGJ153-2007为主要检测依据的。按照JGJ153-2007的规定,现场测量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
(2)检测日期、时间、环境条件(供电电压、环境温度);
(3)检测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工程招标的技术要求;
(4)检测设备: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校准日期;
(5)场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面积;
(6)光源种类、功率、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
(7)灯具(含电器附件)类型、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安装天数、清扫周期;
(8)灯具布置方式、安装高度;
(9)控制系统及照明总功率;
(10)检测项目(以下包括测量点图和对应的测量值)
1)水平照度;
2)垂直照度: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四个方向垂直照度;
3)眩光计算参数;
4)现场显色指数;
5)现场色温。
(11)测量值计算
1)平均照度Eave;
2)照度比率Ehave/Evave;
3)照度均匀度U1=Emin/Emax;
4)照度均匀度U2=Emin/Eave;
5)均匀度梯度UG;
6)眩光指数GR.
(12)检测人员签字:检验、记录、校核。
(13)灯具平、剖面布置图和开灯模式灯具布置图。
(14)检测结果。
在上述14项内容中,通常容易产生歧义的主要是对“1)检测项目;2)垂直照度: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四个方向垂直照度”的理解。
在标准JGJ153-2007中规定的需要检测的“垂直照度”项目中包括了“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四个方向垂直照度”这两个并列的必检项目。
标准JGJ153-2007的8.2.3-2规定:“测量垂直照度时,当摄像机固定时,光电接受面的法线方向必须对准摄像机镜头的光轴,测量高度可取1.5m.当摄像机不固定时,可在网格上测量与四条边线平行的垂直面上的照度,测量高度可取1m.”
国内许多设计施工单位认为只要检测了“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的指标,即可达到检测项目规定的要求。因此,许多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在具体安装、调试中,都是按照“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的指标进行的。按照这种方式设计调试的灯光系统,在实际的检测中都达不到在测量计算网格中按照中心点法测量的“四个方向垂直照度”的指标。
众所周知,在“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的检测项目中还分为“主摄像机垂直照度、辅摄像机垂直照度” 两个检测指标。
在“JGJ153-2007附录A”中还规定了不同赛事场地中主、辅摄像机通常放置位置的规定。按照电视转播要求,有赛事时现场使用的主、辅摄像机可能多达十几或几十个,而在现场的实际检测中,往往由于各位置的摄像机不在现场,通常都是按照“JGJ153-2007附录A”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几个预计机位位置进行检测。
由于主、辅摄像机的测量方式是按法线方向的位置点检测的,所检的参数指标不能代表一个赛事场地灯光系统的电视转播照明能力。
在我们遇到的一些室外足球场、室内游泳馆项目中,虽然赛事照明场景模式的设计效果图标示符合设计标准,或所检“主摄像机垂直照度、辅摄像机垂直照度”这两项指标合格,但在赛事场地许多局部区域依然不能满足电视转播的灯光照明要求,在现场电视转播时,如果运动员身边出现灯光投影交叉叠现、前后面光不均匀等状况时,则需要追加光源。
近几年,通过对不同运动场地、场馆赛事灯光照明系统的检测,我们认为只有检测项目中移动(摄像机不固定)摄像照度,即“四个方向垂直照度”的检测指标合格时,基本上可以表示一个赛事场地灯光照明系统的电视转播照明能力的合格。
而“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的指标,仅仅代表了一个赛事场地灯光系统的主、辅摄像机方向的电视转播照明能力。也就是说,主、辅摄像机的测量的照度指标,即使按全场测点进行测量,在电视转播需要的赛事细节区域的照明能力方面还达不到转播要求。
根据现场照度检测的综合数据分析显示,按照检测流程,在检测移动(摄像机不固定)摄像照度,即“四个方向垂直照度”的检测指标合格的状况下,通过在全场选择有代表性几个测点的“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指标检测,不仅是合格的,而且在测量中各测点参数也很均匀。反之,当“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指标现场检测基本合格时,即使按全场测点进行测量,测量中各测点参数在均匀性和“四个方向垂直照度”的指标中通常都会有许多达不到合格指标的测点。
因此,在JGJ153-2007规定的检测结果中,应该包含“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四个方向垂直照度”这两个并列的必检项目的合格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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